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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绿化工程浅谈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方法和政策解读

重庆绿化工程浅谈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方法和政策解读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誉体系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誉为中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城市绿化条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树立完善守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立的指导意见》及《园林绿化工程建立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则,分离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实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的企业信誉评价及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隶属绿地、区域绿地,市政公用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立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装置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施工以及市政公用绿化养护等。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或其拜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省评价施行单位)担任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誉评价管理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拜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区市级评价施行单位)担任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誉评价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其拜托的单位(以下简称县级评价施行单位)担任本县(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誉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遵照真实、公开和有效期限的准绳。信誉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信誉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担任。

第六条  本方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是指根据本方法和《福建省园林绿化企业信誉评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绿化养护的市场运营等信誉状况的评价。

第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总分100分,由企业履约才能评价(50分)、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5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20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25分)四局部组成。

第八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门户网站是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系统的运转平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依照《评价规范》,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计分,每一季度信誉评价得分为该季度内每日动态分值的算术均匀分。

(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系统试运转期间,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主动申报近一年内的不良信息,未主动申报被发现的,按瞒报停止扣分。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系统正式评价后,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立功信息、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通报批判及建立单位作出的通报批判等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的,按评价规范的扣分值减半执行;超越20个工作日主动申报的,按评价规范扣分;20个工作后日被告发或被评价施行单位发现坦白不报的,按瞒报停止扣分。

第九条  参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的企业,应当及时在园林绿化信誉评价系统自行申报企业根本信息、企业履约才能、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并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向评价施行单位主动申报。

第十条  参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的企业,应当及时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系统项目库中录入上一年度以来在闽完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外省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原件报省评价施行单位审核;福建省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原件报设区市级、县级评价施行单位审核,其中: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行为的材料原件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级、县级评价施行单位检查后,再报省评价施行单位审核。

各级评价施行单位准绳上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报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评价施行单位成立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委员会,省评价委员会成员从省景色园林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景色园林专家组成。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委员会成员从省和市景色园林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景色园林专家组成。

各级评价施行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对公开招招标完工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普通和差四个等次。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合同造价需到达300万元(含)以上。

详细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方法和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区市级、县级评价施行单位担任所在地一切公开招招标完工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初评,并对综合评价初评为普通和差等级记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分值。对设区市级、县级评价施行单位综合评价初评为优秀、良好的项目,由设区市级、县级评价施行单位引荐给省评价施行单位停止评价,省评价施行单位依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记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分值。综合评价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布,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依照“谁记载、谁担任”、“谁检查、谁担任”的准绳,在日常管理环节中停止记载,评价施行单位或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精确记载信息。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周期为每季度评价一次。依法依规可以公开的企业履约才能信息、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信息、企业良好信息、企业不良信息以及每季度评价结果,计算机自动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价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方法相关条款处置,自处置结束的次日起生效,但不具有溯及效能。

生效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异议处置坚持“谁作出、谁担任”、“谁受理、谁担任”的准绳,评价施行单位应当对异议停止核实和调查,原评价人员应当逃避。

各级评价施行单位对外发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异议受理方式,并树立健全处置机制。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信息和信誉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能够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络方式、详细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评价施行单位准绳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核实并书面回复。省评价施行单位受理需设区市级、县级评价施行单位核实调查的,设区市级、县级评价施行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调查状况报省评价施行单位。各级评价施行单位作出处置意见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载生效,同时将处置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契合第十七条规则的异议,各级评价施行单位能够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九条  异议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异议处置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四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提出复核申请,超越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与招标招标、差别化监管、扶优扶强等相分离,详细方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价施行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工作归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增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树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限制权利运转,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价施行单位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秉公作弊。各级评价施行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背工作纪律投诉告发、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则停止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担任解释。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

施行方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施行方法(试行)》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根据及职责分工、评价内容及计分方式、评价信息采集及审核、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与公示发布、评价成果应用及评价异议处置等,现就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采取省、设区市级或县级分级评价施行管理:一是省评价施行单位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或其拜托的单位;二是设区市级评价施行单位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拜托的单位,县级评价施行单位为县(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其拜托的单位,设区市级、县级评价施行单位评价及管理工作分工以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准,注册地在区的归入设区市评价管理。

二、关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履约才能、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等4项内容:一是企业履约才能主要包括企业园林绿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配置状况以及近两年内累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产值和交纳的所得税,人员需连续在本单位交纳6个月社保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提供职称证和毕业证,园林“四大员”和技术工种证书须福建省相关主管部门颁发,产值和所得税均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二是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针对上一年度企业在闽完工验收的公开招招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普通和差四个等级,一个项目一个评价分值,企业该项分值满分为5分,申报有效期1年,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三是良好行为主要包括近两年内在园林绿化活动中取得的荣誉和参与技术工种大赛取得的荣誉,申报有效期2年,评价生效之日起2年内有效;四是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施行的工程质量、欠薪行为、平安义务、招招标中存在违法转让分包、文化施工等的行政处分、通报批判等失信行为以及建立单位对企业的通报批判等,不良行为分值扣完为止,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三、关于申报的主要材料。一是各类人员申报材料包含:交纳社保的证明、职称证书、工种岗位证书或证明;二是企业业绩、所得税申报材料包含:近两年企业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含绿化养护工程)合同、工程款发票,交纳的所得税年度发票或年度缴税证明;三是上一年度企业在闽完工验收的公开招招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影像、图片材料以及项目相关信息纸质材料;四是近两年从事园林绿化中取得的荣誉文件或证书、参与的大赛相关文件或证书等;五是近两年内遭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文书、司法机关等判决书、欠薪通报批判、平安事故通报批判、建立单位通报批判等文书。申报企业持《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向评价施行单位主动申报,并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系统项目库中录入上一年度以来在闽完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四、关于申报材料的审核。各级评价施行单位准绳上不对企业申报的履约才能、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息作本质性核对,仅停止申报材料原件与网上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等选择能否精确的方式上核对,核对后在信誉评价系统公示发布。

五、关于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各级评价施行单位分别成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委员会,对在闽完工验收的公开招招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停止分级综合评价。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施行单位担任对所在地一切完工验收的公开招招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停止综合评价初评,并对综合评价初评为普通、差等级的项目记载信誉评价分值;省评价施行单位对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施行单位初评并引荐为优秀、良好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项目停止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记载信誉评价分值。综合评价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布,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六、关于异议处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异议处置坚持“谁作出,谁担任”、“谁受理、谁担任”的准绳,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评价施行单位提出,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络方式、详细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资料。评价施行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停止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状况书面反应异议人。不契合有关规则的异议不予受理,评价施行单位将书面告知异议人。

七、关于成果应用。分离招标招标、差别化监管、扶优扶强等法规政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将另行制定的详细方法。

本文由重庆绿化工程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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